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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障注册会员与网站的权益,作为“”(以下简称“”)网络服务的运营商在此特别提醒,用户欲注册和使用,请事先认真阅读本协议各项条款, 确认您同意所有条款后,再注册成为网站会员,当您正式加入成为会员后, 即表示您同意接受本协议书的会员条款及所有注意事项的约定,使用本站各项服务, 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规定。(一下内容,总部简称总部,联盟商简称联盟商, 注册会员简称会员)
    
一、会员注册
 
  1、 注册人必须提供完整详实且真实的个人信息数据,包括姓名和正确的电子邮件地址。 注册人需选择联盟商,提供的个人信息数据事后如有变更,应随时在联盟商网站上更新。如因资料填写不实, 或是未能及时更新、或有误导之类而造成商品递送延迟或其它损失, 总部、联盟商以及负责配送的相关公司均不负任何损害赔偿责任。
  2、注册会员应维持密码及帐号的机密安全。用户应对任何人利用该用户的密码及帐号所进行的活动承担全部责任。
 
三、会员权利和义务 
  1、会员享有浏览、下载、使用各类个性印品模板的权利,有设计个性印品作品的权利, 并有要求注册时选择的加盟商以收费的形式提供实物相册书和其他个性印品的权利; 
  2、会员应当始终在自己的系统上保留原始内容,或对这些内容进行备份。
  3、会员同意接受总部和联盟商通过电子邮件、网页或其他合法方式发送的商品信息、宣传信息、广告息以及通知等;
  4、当密码或帐号遭到未获授权的使用,或者发生其他任何安全问题时,会员应及时有效地通知总部;
  5、会员不得故意冒用他人信息为自己注册帐号,不得未经他人合法授权以他人名义注册, 也不得使用侮辱、诽谤、色情等违反公序良俗的词语注册,会员同意并保证不得利用本站服务从事侵害他人权益或违法之行为。
  6、会员不得提交:侮辱性、欺骗性、色情、淫秽、诽谤性、破坏名誉、攻击性或其它不恰当的内容, 以及鼓吹非法活动的内容,会员对自己所提交的内容承担完全责任;
  7、会员同意永記总部有权根据自己的判定,对违反协议规定的会员拒绝提供帐号注册或取消该帐号的使用;

四、总部的权利义务 
  1、对有证据证明反复上传侵权作品的会员,总部有权随时取消该会员帐号的使用。
  2、作为信息网络存储空间的提供者,总部没有义务和责任对所有会员上传个性印品作品进行合法性审查; 但是当权利人提出侵权通知并出示充分的权利证明材料时,总部负有迅速删除的义务。
  3、总部保留随时停止或更改各项服务内容的权利。
  4、对于会员利用本网站从事的违法等行为,总部和联盟商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联盟商的权利义务
  1、联盟商有遵守总部制定的各种优惠活动的义务。
  2、联盟商有向用户有偿提供包括相册书在内的各类实物印品的制作的义务。

六、版权
    注册后,您就成为一名会员了。总部为了让您和您的朋友能够访问您自己的上传作品, 总部需要使用您上传作品的所有权限。因此,成为会员的条件之一, 是您授予总部完全出于提供服务之目的,复制、展示、修改、传送、制作衍生作品并分发您的作品之永久、 无国界、非独占、免版税的权力。成为会员的条件之一是您向总部声明并保证,您拥有您的作品版权, 或版权所有者书面允许您向提供该作品。
未经作品所有者书面同意,注册会员不得处理其他会员上传的作品。 若您的行为导致了版权侵权问题,您应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若您认为您或他人的作品遭到复制,而该复制方式已构成版权侵权,总部会采用既有之程序来处理此类问题。

七、赔偿 
    如因为您违反本协议或因为您以及受邀通过您的帐户使用网站之人员的行为(包括疏忽或不法行为) 造成损失、索赔、法律责任、花费、损害赔偿和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用), 您将为总部及联盟商提供保护和辩护,并保证赔偿损失。

八、本协议书的修改
    总部保留随时修改本协议书之权利,网站将于修改使用规范时,不另作通知。如果您不同意修改的内容, 请勿继续使用网站所提供的服务。如果您继续使用网站各项之服务, 则视为您已同意并接受本协议的修改。用户与网站之间的争议一律按网站上公布协议的最新版本执行, 不再适用之前的协议版本。

九、第三方链接 
    为方便用户使用,总部和联盟商网站上可能会提供与第三方国际互联网网站或资源进行链接。 总部无法对第三方网站服务进行控制,用户因使用或依赖上述网站或资源所产生的损失或损害, 总部和联盟商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知识产权保护 
  1、除会员上传的内容外,网站的服务中包含的任何网页、文本、图片、图形、商标、服务标记、 公司名称、版权等,均归属济南今日摄影器材有限公司所有或合法使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或其它民事法律的保护。上述资料可作为私人用途而保存在某台计算机内, 或在互联网上传播,但仅限于用户个人欣赏、学习交流以及宣传介绍服务的用途; 未经总部或相关权利人同意,不得被用于除总部之外其他经营者的任何商业目的或赢利性活动。
  2、总部因各类个性印品制作服务而向用户免费提供的任何软件 (包括但不限于“设计软件”以及软件中所含的任何图像、照片、动画、录像、录音、音乐、 文字和附加程序、随附的帮助材料)的一切权利均属于该软件的著作权人,用户使用的范围仅限于个人欣赏、 学习交流以及宣传介绍服务的用途。未经该软件的著作权人许可, 用户不得被用于除之外其他经营者的任何商业目的或赢利性活动, 不得对该软件进行反向工程(reverse engineer)、反向编译(decompile)或反汇编(disassemble), 或以其他方式发现其原始编码。

十一、用户秘密的保护 
    当用户注册的帐号时,用户须提供用户信息。 用户信息提供的目的主要是方便总部为该用户提供尽可能多的人性化服务。未经用户同意,总部及联盟商不得公开、 编辑或透露用户信息及保存的非公开内容,除非下列情况:
  1、有关法律规定或网站服务中规定;
  2、为维护总部及联盟商的合法权益的合理使用;
  3、其他依法需要公开、编辑或透露用户信息的情况。 

十二、有限担保
  1、内容免责。总部或联盟商在任何情况下,对于因以下问题导致或与以下问题相关之任何性质的索赔 (直接或间接的),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1)网站提供的或通过服务提供的内容(包括该内容中的错误或缺失)
    (2) 由内容导致的损失或损害。
  2、唯一补救。所有通过网站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均按现状并以现有方式提供。使用网站时须自行承担风险。 如果您的冲印件或个性印品,数量或质量无法接受,或丢失或未返还, 则联盟商的全部义务以及您可获取的全部和唯一补救相当于:
    (1) 赔偿冲印件的全部购买金额
    (2) 免费重新制作个性印品。此补救为联盟商的义务,总部不承担任何责任。
  3、免责声明。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除上述的有限担保之外,总部及会员明确声明拒绝承担任何形式的 (明示或暗示的)担保,包括适用于作为商品、质量满意度、特定目的适用性及非侵权性的保证。
  总部不担保:
    (1) 网站将在不间断、及时、安全或没有错误的情况下提供
    (2) 网站目前或以后不会含有病毒或其它有害组件
    (3)网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设施提供服务,总部不担保所提供的服务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是适当可行的, 任何在其他司法管辖区使用服务的用户应自行确保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总部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4) 网站满足您的要求。对于通过使用网站下载或以其它方式获取的任何材料,您均须自行判断并承担风险。 若下载上述材料而造成计算机系统的损害或数据丢失,您将承担完全责任。
  4、补救。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本条款中的上述补救是您全部和唯一的补救。

十三、责任限制
    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总部对由于您使用网而产生的(无论是在合同、担保、民事侵权(如疏忽)、 产品责任或其它事项引起的)任何直接、附带、间接、特殊的或继发性损害或法律责任 (包括数据丢失、收入或利润损失),均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不论总部是否声明了存在此种损失的可能性)。 此限制适用于由以下情况引起的损害:
  1、使用或无法使用永网站;
  2、第三方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访问或更改您传送的内容;
  3、通过网站向您提供的第三方内容; 
  4、与网站相关的任何其它问题。

十四、协议的完整性
    本条款构成了您与总部之间的完整协议,您对网站的使用将受此协议的管辖。 若本条款存在与离线材料(例如,促销材料和邮寄广告印刷品)中所含的信息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本条款为准。 在使用第三方内容或第三方软件时,您可能还会受到适用的附加条款的制约。
若总部无法实施或执行某一条款,并不代表放弃该条款。若某条款被具备充分司法管辖权的法庭裁定为无效, 合同双方(仍)必须同意由法庭根据协议条款的意向进行裁决,条款中的其它规定依然有效。
无论法令或法律有任何相反规定,由网站或本条款引起或与之相关的索赔或诉因都应在索赔或诉因产生一年内提起诉讼, 否则将永远不得再提起诉讼。

十五、服务的终止 
  1、会员同意有权基于其自行之考虑,因任何理由,无需进行事先通知即可中断或终止会员的帐号或服务之全部或任何部分,并将会员在服务内的任何内容进行删除;
  2、会员同意若网站的服务使用被中断、终止或会员帐号及相关信息和文件被关闭、删除,总部对该会员或任何第三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六、法律适用和管辖 
  1、本协议的生效、履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本协议的履行如发生争议,会员和网路运营商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协议各方均应向肯酷网路运营商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七、附则 
    本协议最新修改时间为2010年3月4日,协议解释权属项目总部,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应以法律法规为准。